各建筑施工单位:
为打赢大气污染蓝天保卫战,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涿鹿县建城区建筑施工运输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涿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城区建筑施工运输扬尘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了保证各施工单位按时复工开工,不影响施工进程,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需复工的施工单位必须雇用在城管部门备案,取得《渣土准运证》的车辆进行散装流体物料运输。
2、处置建筑垃圾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施工建筑单位务必在4月15日前完成与城管执法单位互通的出入口多功能移动监控方箱安装,并到城管部门备案。由于疫情影响不能复工的,提出书面申请到城管部门备案,具体安装时间按复工时间确定。
涿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20日